2010年,某某保险公司与周某、王某夫妻二人签订一份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周某与王某。2011年2月,周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及保险法有关规定对周某的五名法定继承人(周某母亲、王某、王某的三名子女)予以理赔。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未把王某列为被保险人,本应支付五人每人9000元的理赔款,实际却支付五人每人18000元。随后,保险公司核对账目时发现这一失误,将五人诉至法院,诉请返还45000元理赔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刘成光了解到周某交通事故死亡后,由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家人将原告的理赔款大多用来赔偿交通事故的其他受害人。加上两个孩子在上大学,家境十分困难,无力返还45000元理赔款。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主动做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工作,并与保险公司部门经理沟通。经过长达一个月的不懈努力,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放弃10000元理赔款及利息,剩余35000元理赔款五被告定于2012年11月15日返还完毕,逾期则原告放弃部分仍需返还。
调解结案后,五被告均表示会按照约定返还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同时表示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