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代国周、禹州市壮壮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雨诉被告楚军其、第三人代国周、禹州市壮壮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81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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