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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有、刘秧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7:21:3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刘秧妮、陈从、王朝旭、李素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有、刘秧妮、王智永、陈从、王朝旭、李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 1081 民初 7150 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到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齐法官

话:0374-8351021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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