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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振朝、宋延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15:07:3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王玉红、宋微微: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振朝、宋延生、毋向锋、宋高举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81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及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赵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51068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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