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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松奇、金秀珍、陈自乾、李风仙、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15:56:0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松奇、金秀珍、陈自乾、李风仙: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松奇、金秀珍、陈自乾、李风仙、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081民初7172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院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法院及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王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692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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