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谋去农村盗窃绵羊再转手卖掉,毛贼不思悔改再次以身试法,终究还是难逃囹圄。11月5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古某系禹州市人。1989年,古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古某又因盗窃罪、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古某确实金盆洗手,一直在家老实本分。可近两年来,古某因手头拮据,百般思量之下,再次踏上多年不走的“老路”。
2011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古某伙同张某等人预谋后,驾驶车辆去到禹州市朱阁乡一村民家中,盗窃绵羊十只,销赃得款伙分挥霍。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8000元。2011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古某等人经预谋,驾驶车辆又到禹州市朱阁乡一村民家,乘人不备盗走山羊14只。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87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系共同犯罪,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