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开锁工具盗窃摩托车,男子不思悔改再伸“黑手”,终旧还是难逃法网“四进宫”。2012年11月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某系禹州市人,年纪虽然34岁却狱龄不短,抢劫、盗窃、敲诈样样都干过,监牢来来回回的已经走了好几遭。1997年,张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张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因为没有什么谋生技能,又不愿意受罪干体力活,张某不久又踏上犯罪的老路。2012年9月份的一天,张某去到禹州市朱阁乡某村,利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工具,将张某停放在大路上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当张某骑着盗来的摩托车行至禹州市区时,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