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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小事 | 务工导致八级伤残,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4-04-12 09:00:54


    3月12日,禹州法院古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为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司某经马某介绍,来到禹州市某企业从事装车工作。2020年9月14日下午1时左右,司某在工作中左手无名指和小拇指被机器挤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3年5月,经某企业委托对司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司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后在赔偿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司某又于2023年10月向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机构以出未作工伤认定,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未受理司某的申请。

    司某向禹州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来到了古城法庭。古城法庭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原告伤情较为严重,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简单的一纸判决并不能使案件最终化解。于是古城法庭建议先确定原告的具体损失,在法庭的建议下,原告申请了伤残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古城法庭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古城法庭楚倍倍法官先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梳理,耐心听取双方诉请。当问到企业申请鉴定后为何没有赔付的原因时,原告说事故发生后,介绍人马某垫付由医疗费75000元,马某坚持该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找准问题症结后,楚倍倍多次向马某及企业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不断缩小。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企业赔偿原告司某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被告马某垫付的75000元由某企业承担50000元,马某承担25000元,上述款项于2024年4月10日前支付完毕,至此,该起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寄语

    临时劳务雇佣现象较为普遍,因劳动力市场管理不规范,用工者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一旦出现用工受伤等情况,双方极易产生矛盾纠纷。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务工时要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对接受劳务者而言,要根据用工性质审慎选择提供劳务方,并树立风险分担意识。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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