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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哥”不可“任逍遥”,因犯“拒执罪”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24-04-26 17:24:20


    “判决还款、强制执行?我没钱,任他去!”他‘强’任他强、清风拂山岗,我自如山岿然不动,该花花、该吃吃,我自逍遥又快活。

    这位“逍遥哥”只顾逍遥自在,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4月18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逍遥哥”李某从朋友张某处购买16头牛进行喂养,李某收到牛后因资金问题未给张某货款,给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张某多次催要无果,于2021年11月诉至法院。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张某买牛,有欠条为凭,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依法判令李某支付原告张某200000元及利息。李某收到判决后,依然我行我素,未主动还款,张某无奈又于2022年3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期间,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同时李某频繁使用微信进行消费,流水达20余万元。李某有能力还款却拒不执行,执行法官遂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还款16万元,取得张某谅解。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行为,即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不到1年时间消费20余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此提醒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如拒不配合执行,隐匿财产或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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