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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犯下两起罪行 男子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1-13 11:19:52


 

七年前伙同他人犯下两起罪行,逃亡多年后男子幡然悔悟选择投案自首。20121112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4年年底,林某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遂伙同朋友将他人打成重伤,林某投案自首后,其亲属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林某的责任。

2005年年初,林某和多人预谋后,去到离家不远处的公路上,对驾驶三轮车路过的张某进行殴打,抢劫张某人民币900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林某投案后,其亲属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0000元,征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林某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同伙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林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锐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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