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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丢失,遗失的“美好”如何弥补?

发布时间:2024-06-19 09:27:33


    明明承诺了全程录像,婚礼结束后婚庆服务方却把录像弄丢了,这份遗失的“美好”该怎么弥补?

    案件详情

    小王夫妇因举办婚礼需要,委托李某提供婚庆服务,包含摄影、跟拍等内容,并为此向李某支付服务费8000元。

    婚礼结束后,小王向李某索要婚礼现场全程录像,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多次索要无果后,李某才说出实情,称婚礼现场录像因工作失误已经丢失。

    小王夫妇十分生气,在和李某协商未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8000元,并赔偿精神损。

    法庭调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范坡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庭长付攀决定先从调解开始入手。付攀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问询小王夫妇诉求。随后又联系到被告李某,向其释法明理,让其换位思考,认识到该起事件对一对新人造成的遗憾确实无法弥补。

    经过调解,李某承认婚礼录像遗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但认为他还提供有婚礼场地、背景等其它服务,只愿退还涉及录像部分损失。

    最终,经过反复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扣除场地服务等其它费用后,小李一次性退还了摄影服务费及精神损失补偿共6000元。小王夫妇表示谅解,并撤诉。

    法官说法

    禹州市人民法院范坡法庭庭长 付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礼是人生重要的时间节点,对一对新人来说意义重大,婚礼录像是难以再现的珍贵资料。作为婚礼服务经营者,要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明确责任义务,提升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婚礼服务。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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