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王聪聪暂予监外执行案
立案公示
(2024)豫1081刑更8号
罪犯王聪聪,曾用名王葱葱,女,汉族,2001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王集乡东岩村4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4年4月25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4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王聪聪诈骗一案,我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豫108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聪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7月18日,罪犯王聪聪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合羁押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欢迎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对罪犯王聪聪的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书面或电话向本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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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