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地民工宿舍人员流动比较大,管理比较混乱,男子伺机盗窃三起,最终被抓“三进宫”。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系河南省延津县人,2002年4月,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张某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出狱后,张某决定外出打工,由于没有什么技术特长,收入也就勉强维持糊口,贼心不死的他最终又踏上了犯罪的老路。
2012年7月的一天,张某去到许昌市某建筑工地上,趁人不备从一民工宿舍盗窃手机一部,现金100元;同月25日,张某去到禹州市一工地民工宿舍,盗窃数码相机一部,平板电脑一个;同月30日,张某又到禹州一工地盗得现金60元。经鉴定,张某盗窃物品价值11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