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被“开门杀”撞伤,法院判决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4-07-30 10:06:46



    临时停车开门要多加小心,疏忽不慎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商贸路北外某路段时临时停车,乘车人刘某下车开车门时与范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范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范某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范某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承办法官连文静受理案件后即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因赔偿数额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速裁四团队发挥速裁快审的作用,第一时间排期开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车内乘车人被告刘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开车门将原告范某撞伤,两者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最终,法院判决范某的损失经本院认定共计 58493.0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范某。

    判决后,范某及时得到了赔偿。为感谢法院公平公正判决,助其得到应有赔偿,范某专门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88153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