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禹州市的程某与郭某系母女关系,其父体弱多病,母亲一直悉心照料,程某婚后为照顾父亲也与丈夫共同生活在娘家,一家人相处融洽。2002年5月,程父病故,未立遗嘱,也未进行财产分割。2003年母亲郭某与罗某相识并再婚,罗某入赘郭家。随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不断产生矛盾,程某遂搬至丈夫家中,与母亲不再来往。
2011年程某回家祭拜父亲时,发现原属于父母共有的房产被他人占有。经打听得知,母亲与继父已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搬回老家生活。程某了解这种情况后,认为该处房屋应有自己的份额,继父哄骗母亲,私自处分老宅,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一气之下,将母亲、继父和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属善意取得,认定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程某的起诉。程某又提起上诉,经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程某撤回了上诉。但程某仍然认为继父私自处分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起诉继父和母亲索要房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禹州法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法官们考虑到该案原、被告双方已经打了近两年官司,经过一审、二审都没有调解,说明双方对立情绪强,矛盾尖锐。为此,法官们先后多次到原被告家中了解情况,听取双方的意见。经过调查,发现双方的矛盾点并不是分钱的多少,而是因为缺乏沟通产生了误解,伤害了亲情造成的。女儿认为母亲背着女儿变卖房产,是继父唆使。罗某和郭某则认为程某不讲母女亲情,想分财产是其公公在背后鼓惑。
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民一庭法官们便采取分别调解的方法,先去做被告的工作,从法律上讲明原告应当享有的权利,并批评了罗某、郭某变卖房产时不与儿女协商的做法。同时,对二被告顾虑自己晚年赡养问题表示理解。经过耐心疏导,二人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将属于女儿的份额分给女儿。随后,法官又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在肯定了其争取正当权益的合法性之后,又引导教育其承担赡养义务,并告知其卖房的钱继父都存在其母亲的名下,作为郭某的养老费用。经过交流与沟通,程某终于表示愿意放弃属于自己的份额,撤回起诉。由于打官司,程某已经近一年没有与母亲见面,程某希望在撤诉前见见母亲和继父。承办法官觉得这是融合他们亲情的好机会,就通知双方到法院见面。当看到年迈苍老的母亲时,程某不禁潸然泪下,紧紧拉着母亲的手不愿放开。法官们的不懈努力,终于使原本反目的母女重拾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