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担心线上交易资金被法院冻结扣划,在收取租金的时候,从不接收转账,只收取现金。不过,这样“聪明”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红线。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因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吴某支付杜某借款47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禹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依法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吴某未履行债务,也未申报财产。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吴某曾于2019年、2022年分别收取第三人租金5万元和15万元,均为现金收取。随后,禹州法院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进行了查实,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今年7月,公诉机关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勿存侥幸心理,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