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不大,抢劫、盗窃、诈骗却样样干过,但应了那句老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男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2年12月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2年3月份的一天夜晚,张某伙同多人在禹州市化肥厂附近盗窃电动车两辆。经鉴定,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1元,后张某主动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该起盗窃事实。6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又去到一电动车销售店,趁人不备将店内一辆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2012年5月的一天,张某去到一摩托车专卖店,以买摩托车试骑为由,骗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980元。在接下来不到半月的时间里,张某又以相同手法骗得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价值共计140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在实施第一起盗窃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实施第二起盗窃犯罪被抓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