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龙峰(新郑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禹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属地法院配合集中管辖法院措施有力、成效显著,其经验做法值得被表扬肯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审判工作要求和审判需求,禹州市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时积极配合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三到位”工作机制。三到位工作机制即沟通到位、协作到位、支持到位。今年来,新郑市人民法院受理禹州市辖区的环境资源案件3件,案由分别为采矿权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以及噪声污染纠纷。其中2件已审结,1件正在审理中。
“三到位”工作机制具体为:
一是沟通到位:对于集中管辖的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从立案、审理、执行及信访及时与新郑市人民法院沟通。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在立案前及时沟通移送,并在后续阶段积极沟通配合。对于属地管辖的刑事环境资源案件,多与新郑市人民法院就裁判尺度、法律依据沟通协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裁判结果正确。另一方面,与新郑市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属地司法资源和信息优势,就禹州辖区生态环境特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等方面实施信息互通,以便新郑市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掌握集中管辖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情况和发展态势。
二是协作到位: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做到全环节、全流程协作。对需要开展实质性化解的的案件,积极配合协助新郑市人民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积极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做好环境资源案件化解工作,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同时增强主动性,与新郑市人民法院共同畅通协作渠道,细化协作事项,提升协作效率,在遵循环境资源审判自身规律的基础上,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司法协作,实现常态化司法协作工作机制的预期目标。
三是配合到位:一呼即应,即接即办。我院设有环境资源联络员1名,对需要我院配合的相关事项做到即时对接、即时处理,并在我辖区设立巡回审判点,大力支持新郑市人民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工作,对新郑市人民法院审判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到我院巡回审判的,在设备设施、安检警卫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提供便利。
根据河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禹州市人民法院与南水北调干渠沿线七市区人民法院共同签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事项遇到困难时,禹州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优势,通过“三到位”工作机制,大力支持新郑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工作,进一步巩固“环境资源案件发生地法院+环境资源诉讼管辖地法院”联动模式,形成法院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