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刊》前几期推出“聚焦司法难点”专栏,引起法官们的共鸣。实践中,这样的司法难点还不少。比如跳楼、恶意投诉、写告状信……类似的“冷暴力”执行人员一定不陌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反映,面对被执行人的“冷暴力”,执行法官往往面临着“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敢用”的两难困境。这一尴尬给执行工作的复杂性作出了鲜活注解。
这其中,有的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但有的却是以此做文章,逃避执行义务。
“冷暴力”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应执行财产难动,申请执行人怨气冲天,执行法官有苦难言。
前不久,禹州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案件时,就碰到了这样的难题。72岁的贺某被判决归还原告本息3.7万余元,但贺某为抗拒执行,曾多次上访至上级法院和党政机关,执行法官压力倍增。
禹州法院认为,“冷暴力”现象产生的直接诱因在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现有的法律制裁条款难以发挥应有的威慑力和遏制力。
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探讨。“冷暴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执行联动机制尚不够完善,尚未做到协调一致,这样执行效果会大打折扣。
打破“冷暴力”的执行“瓶颈”,期待改变不如积极应对。
禹州法院干警陈春阳提出,矛盾是无限的,法律的规定却是有限的。如何利用有限的执行措施应对无限的执行难题,需要执行人员多想办法、出思路,讲究执行艺术,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家庭、心理、性格、社会关系等情况,借助社会力量,加大调解劝说力度,消融“沟通鸿沟”,用亲和力化解“冷暴力”,采取执行和解等有效措施化解矛盾。
陈春阳建议,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执行责任评估制度,降低执行人员受到错误责任追究的风险,解决执行法官怕纠缠、怕信访、怕出错,不愿多办案、不愿办难案、不愿办执行案的心理压力。
同时,还可以适当扩大执行救助金的适用条件,对法院采取一切可行性措施仍难以执行完毕、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先行垫付,给予其执行救助。其后,法院可以从执行款中将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救助资金扣除。
禹州法院认为,执行效果如何,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被执行人的履约能力和外在约束力等因素。要想化解“冷暴力”,不仅要靠法院执行力的提升,更要完善以诚信为共同价值取向的信用机制和联动机制,通过“顶层设计”,强化外在约束力,遏制“冷暴力”有利可图的机会主义倾向,让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者失信失利,这样才能推动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