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法官说法

难以分割的交强险

  发布时间:2012-06-12 10:50:48



去年年底以来,《法周刊》接连推出“聚焦司法难点”专栏,引起了一线法官的共鸣。实践中,还有一些司法难点需要引起重视。比如一起交通事故中,有数名伤者,伤情轻重不一,加之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可能不同,不足赔付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可以说是“僧多肉少”,法院分配起来难度很大。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就碰到了这样的难题。

216日,赵某、王某乘坐杨某驾驶的轿车行至许昌市魏武路时,与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赵某九级伤残、王某受轻伤。

31日,杨某之妻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8万元。

而此时,赵某正在住院接受治疗,等待进行二次手术,王某亦未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直到49日,赵某在禹州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万元。但是,法官左右为难,因为三分之二的交强险已支付给杨某家属,只剩下了4万元。

最终,综合考虑三方的情形,禹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余下的4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赵某3.5万元,不足赔付的5.7万元损失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反映出交强险制度设计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

交强险实行的是“一个事故一份赔偿”和分项责任限额制度,对伤者按责任比例和损失情况确定应得份额。

承办法官李俊杰介绍说,这就存在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重伤者处于治疗期间时,损失暂时无法确定,交强险就无法进行分割,法院只能中止审理,等待各方损失确定后一次性解决。但是,救急如救火,巨额的抢救费用一时难求,伤者甚至会失去最佳的抢救机会,交强险救急救难的基本价值难以得到体现。

此案中,部分受害者先行起诉时,受理法院是通知没有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还是为其预留一份交强险份额?这些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如果多个受害者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如何分配交强险责任限额?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先起诉者先分割、后起诉者因交强险用之殆尽而获赔不足的情况,对受害者利益保护不均,有失公平。对此,目前除了法院之间加强沟通之外,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李俊杰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够高、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承受能力较低,是交强险保障性不足的关键原因。既要做大交强险“蛋糕”,适当提高保险额度,又要把“蛋糕”分好,细化分配流程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交强险制度的社会价值。

“最简便有效的方法是改变交强险‘一个事故一份赔偿’为‘一名伤者一份赔偿’,这样,伤者才会有所医,急者有所需。”李俊杰这样建议。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2012年6月11日 第6版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70292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