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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局“豪饮”引发的悲剧

发布时间:2025-06-09 17:14:32


 在传统文化中,“一觞一咏”“酒以成礼”等酒文化源远流长,亲朋好友相聚时,免不了把酒言欢。然而,小酌怡情,过量伤身。生活中,因劝酒、斗酒引发的悲剧令人唏嘘。为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引导群众文明饮酒,厘清相关事故的法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倡导珍爱生命、文明饮酒的社会风尚,并提示公众树立“共同饮酒,责任共担”的法律意识。

餐厅聚会将醉酒者单独置于包间内死亡被判担责

  某日下午5时许,江苏省连云港市某餐厅内,服务员小惠像往常一样来到餐厅包间进行准备工作,却发现一男子独自躺在包间里没有动静,上前呼叫也没有任何反应,感觉不妙的她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一切都为时已晚,该男子被送往医院后便没有了呼吸和心跳,被医院宣布死亡。后经检验,其死亡前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538mg/100ml。

  原来,该男子为程某,系该餐厅老板汪某霞的丈夫李某的朋友。当日上午,李某在看望朋友归来后,召集程某、陈某、樊某辉、张某全、陈某祝、陈某华、王某荣等人中午在自家餐厅聚餐。席间,大家开 怀畅饮,饮下两斤装的白酒两瓶以及一箱啤酒。饮酒期间,陈某、陈某华及王某荣等人中途离场。下午2点多饭局结束后,程某已经醉得不省人事,服务员多次尝试叫醒他均未成功。陈某祝告知服务员照顾一下程某后,众人便陆续散去。

  事故发生后,程某的亲属王某某等人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一纸诉状将李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因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在饮酒过程中,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未规劝饮酒者适量饮酒,对醉酒的程某未尽到看护、照顾义务,将其一人置于包间内直至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酌情认定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陈某祝、樊某辉、张某全在酒席结束后,明知程某已经醉酒,但只是告知服务员照顾下程某,未尽到看护的义务,酌情认定陈某祝、张某全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樊某辉系中途加入,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汪某霞作为餐厅的经营者,对前来聚餐的人员有一定的照顾、看护义务,尤其是在醉酒的程某独自一人待在包间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救助,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考虑到本次聚餐并未收费,酌情认定汪某霞承担2%的赔偿责任。陈某未饮酒,且在酒席开始后不久离场,对后续所发生的事情无法预见,故其不应承担责任。陈某华及王某荣也未饮酒,且也是在中途离场,故也不应承担责任,但陈某华及王某荣表示愿意承担5000元的补偿。经审查认定,王某某等人因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834.15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赔偿66642元;陈某祝、张某全、汪某霞分别赔偿26657元;樊某辉赔偿13328元;陈某华及王某荣共同补偿5000元。

  饭店聚餐是生活中常见的饮酒场景,此案例警示聚餐参与人,饮酒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饮酒,不可放任无度,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同饮人之间在觥筹交错之际,亦应考虑对方是否过量,为朋友的人身安全着想才是真心的朋友。天下无不散的筵席,酒局结束后,同饮人各自散去,置醉酒者一人在包间内于不顾,让其处于无人看护、无人救助的状态,亦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均属于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酒局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大家,要文明饮酒、适度饮酒,如有人不慎醉酒,务必妥善安置并看护、照顾,必要时及时送医。

留宿家中未照顾醉酒者造成死亡需赔偿

  某日早晨7时29分,一个电话打破了宋某徽平静的生活。来电号码显示是其父亲宋某淇的电话,而打电话的却不是宋某淇本人。电话那头是宋某淇的邻居王某生颤抖的声音:“你父亲在我这里喝酒,现在人不行了,120急救就在现场已经确定你爸没有呼吸了。”宋某徽夫妻匆忙赶到现场,心中满是震惊与悲痛。

  原来,宋某淇与王某生住在同一个小区,平时关系不错。宋某淇为人热心,身体健康,离异后独居,儿子成家后搬至了别的小区居住。

  事发前一日下午,宋某淇至王某生家中帮忙搭瓜棚,王某生为了表示感谢邀请宋某淇晚饭在家中就餐,并邀请了张某年共同就餐。张某年因近日劳累,仅少量饮酒后即趴在餐桌上睡着,中途苏醒后回了家。宋某淇在醉酒后亦趴在餐桌上睡着,王某生及其妻子将宋某淇安置在客厅休息,未及时联系宋某淇家人,也没有及时送医救治。次日清晨,王某生发现宋某淇不省人事,于是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确认宋某淇死亡。经检测,宋某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mg/100ml。

  事故发生后,王某生自愿提出补偿6万元,宋某徽却要求十几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徽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生赔偿宋某淇醉酒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淇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生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未能合理控制饮酒参与人员饮酒的数量。同时,在宋某淇醉酒后,王某生没有积极设法联系宋某淇的亲属,而是将其留置家中,故而对于宋某淇的照顾、看护、及时送医救治等义务应当由王某生承担,但其放任宋某淇处于醉酒状态至次日死亡,未尽到照顾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由王某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年对宋某淇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经审查认定,宋某徽因宋某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94401.5元,法院遂判决王某生赔偿宋某徽损失89440元。

  本案作为典型的家中聚餐饮酒案例,再次提醒人们,饮酒人不可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否则,要对自身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邀请客人在家中就餐饮酒,热情招待之余,更要时刻关注客人的安全,切不可任由客人不顾身体状况豪饮大醉。如要将醉酒者留宿家中,一定要妥善照顾、随时观察醉酒者状况并及时送医救治、通知其亲属,不要错过了救治时机。

为变换场所二次饮酒纵容酒驾被判赔偿

  某日晚,陈某为女儿举行满月宴。席间,陈某夫妻与何某、杨某、夏某、卞某晓同桌共饮。好友相聚,喜事临门,几人兴致高昂,开怀畅饮。

  晚宴结束已是晚上10点多,大家仍意犹未尽,何某提议前往城南某饭店再续酒局,众人附和同意。于是酒后的何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前面,同样饮酒的卞某晓驾驶汽车载着陈某、杨某、夏某跟在后面,朝着约定的方向行驶。

  在行进途中,发生了意外。卞某晓驾驶的汽车与何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又撞向路西侧交通标志牌及路边房屋墙体,何某当场死亡,卞某晓等汽车内人员也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卞某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mg/100ml,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后卞某晓与何某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卞某晓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何某的父母何某龙、董某梅以陈某、杨某、夏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杨某、夏某赔偿损失2077567.5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过量饮酒,并在宴请结束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对自身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陈某、杨某、夏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同饮人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明知何某已醉酒,仍相约变换场所继续饮酒,不加劝阻,任由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还乘坐同样饮酒的卞某晓的车辆,最终导致何某死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作为当晚宴请召集人,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法院酌定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杨某、夏某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经审查认定,何某龙、董某梅因何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67620.83元,法院判决陈某赔偿47028.62元,杨某、夏某分别赔偿31352.42元。

  家有喜事,呼朋唤友饮宴庆祝,本是增进彼此情谊的好事,但是一旦饮酒过量、酒后驾车则容易引发事故,酿成悲剧。酒驾行为具有巨大的风险,共同饮酒人之间均没有劝阻过量饮酒及酒驾行为,最终两车相撞发生重大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该案例警醒大家,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要享受相聚的快乐,更要在关键时刻相互提醒、劝阻,避免因一时的疏忽和纵容,让喜事变成丧事,让友情变成悔恨。

变相灌酒放任醉酒者驾车离开有过错需担责

  某日早上,某建筑公司施工场地内,一名男子倒在地上,不远处还停着一辆翻倒的摩托车。120急救到达现场后,发现该男子已无生命迹象。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名男子为侯某都。前一日应邀参加毛某华组织的酒局,其他参加人员有蒋某成、金某早、毛某好。事发当晚7时左右酒局开始,席间共喝了三瓶42度白酒。彼时,蒋某成明知侯某都已经饮酒过量,却又拿现金给侯某都买酒,并陪其一起喝。

  晚上9点多聚餐结束,毛某华与金某早委托蒋某成送侯某都回家,可侯某都却径自骑摩托车离去。离开后,蒋某成多次打电话给侯某都均无人接听。

  经调查,当晚9时30分许,侯某都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开某施工场地封闭围栏后,与车辆一同摔倒在某建筑公司施工场地内,最终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侯某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

  侯某都父母侯某龙、李某霞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各项损失的30%即343427元。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都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蒋某成、毛某华、金某早、毛某好与侯某都一起喝酒,均未劝阻侯某都过量饮酒,在其醉酒后亦未尽到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蒋某成明知侯某都已醉酒,仍然出钱让其买酒并陪其继续喝,对其酒驾摩托车亦未予阻止,过错相较于其他共同饮酒人较大。法院酌情认定由蒋某成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毛某好、毛某华、金某早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经审查认定,侯某龙、李某霞因侯某都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42998.20元,法院判决蒋某成赔偿57149.91元,毛某华、毛某好、金某早分别赔偿22859.96元。

  饮酒者在醉酒的情况下,不应鼓励、诱导醉酒者继续饮酒,而应及时劝阻。蒋某成在侯某都醉酒后,不加劝阻,相反,却出钱让其继续买酒并陪同一起喝,该行为相当于变相地对醉酒者灌酒,蒋某成的行为超出了情谊行为的限度,存在明显过错。其他同饮人对此亦未加以阻拦,对侯某都醉酒亦存在过错。同时,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不言而喻,共饮人放任醉酒者驾车,无疑是将其生命置于危险的边缘。由此警醒大家,共同饮酒人对饮酒人的生命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履行护送义务要切实可靠,劝阻酒驾也要坚决有效,否则构成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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