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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长江非法倾倒废油污水

发布时间:2025-06-09 17:18:27


    在长江上收购废机油,进行提纯后,将剩余废油污水非法倾倒在江上。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共同赔偿因非法倾倒废油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17.8万余元,处理扣押废油污水产生的抽油、运输等费用6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杨某等4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三无船舶在长江上收购废机油。他们将收集来的不同含水量的废机油放入船舱进行混合搅拌,放置沉淀,使油层与水层分离,抽取上层含水量减少后的废机油,再将废机油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芮某,后将剩余废油污水非法倾倒至安徽省和县牛屯河与长江交汇口江堤附近。杨某等4人共计出售355.27吨废机油给芮某,倾倒废油污水26.81吨。芮某在收取废机油后,通过上述方法进一步提纯,将提纯后的废机油卖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将剩余废油污水倾倒至长江芜湖段黄泥滩锚地水域,共计倾倒废油污水10.64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等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服判,并缴清了生态环境损失费用。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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