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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遗撒物引发车祸

发布时间:2025-06-09 17:28:21


    高速公路路面突然出现遗撒物让人躲避不及,车辆因遗撒物受损,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后,对公路管理方提出代位求偿诉求,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认定公路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险公司也负有风险保障责任,判决双方分担车辆损失。

    2023年7月16日21时25分许,颜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宁连高速公路南京段时,撞到路面遗撒的铁块致轿车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颜某无责任。案涉车辆属南京某建筑公司所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7月21日,南京某建筑公司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29600元后,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案涉路段由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发包给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养护。该公司提供的养护日志载明,案发当日14时至16时10分,公司员工对案涉路段进行了巡查清理,但因案涉路段缺乏监控设备,未查明遗撒铁块的实际侵权人。保险公司遂起诉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要求追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交通意外系因路面的遗撒物引起,应由遗撒该妨害通行物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作为公路管理方,应举证证明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提供的工作记录载明该公司巡查和清扫行为仅满足公路养护的最低频率要求,不能证明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应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查频率与保洁制度,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系因交通意外导致,且保险公司负有社会风险保障责任,故法院酌定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148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周庆兰 张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高速公路上的遗撒物引发事故的概率和损害程度远高于普通公路,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成为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一大隐患。对于公路养护单位而言,路面的养护存在一定滞后性,除履行日常养护之外,还应在发现遗撒物或接到相应报警的第一时间派遣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清理。同时,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已经通过选择投保人、精算和风险管理等手段保障其可以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中获益,其应回归风险保障本源,承担部分风险保障功能,故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平摊损失。

    因路面遗撒物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绝大部分发生于夜间时分,因夜间光线受限,驾驶员在高速行驶中难以发现或躲避遗撒物,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因此法官提醒,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注意路况变化,如发现路面有遗撒物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减速避让并报警,在夜间行车时更要引起高度注意。同时,呼吁广大运输企业和驾驶员严格遵守装载规范,确保货物安全稳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此外,建议高速公路管理方加大路面监控覆盖,避免出现道路监控盲区,在高速公路进出站加强车辆检查,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维护交通安全。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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