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2025年6月26日
禹州市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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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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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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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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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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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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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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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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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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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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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081执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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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国志豆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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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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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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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需将案款发放给其经营者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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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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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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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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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081执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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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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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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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素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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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案款需由其母亲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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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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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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