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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裁定书主文表述须严谨

发布时间:2025-07-03 08:52:09


    终结执行裁定书应当根据终结执行的具体原因分别作出相应表述,比如“终结XXX号案件的执行”“终结XXX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XXX的执行”“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第XXX项的执行”“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的执行”,而不宜千篇一律。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执行,除了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案件被上级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三种情形外,均应当制作裁定书。

    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即宣告结束,对当事人影响重大,主文表述必须严谨避免歧义。终结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何表述,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统一表述为“终结执行”,有的法院统一表述为“终结XXX号案件的执行”,有的法院统一表述为“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的执行”。

    笔者认为,上述无论哪一种统一表述均有不妥:“终结执行”过于笼统;出现法定事由,使执行依据全部没有必要执行或不可能继续执行从而终结执行的,不仅仅需要“终结XXX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等情形,以后还可能申请执行的,显然不能表述为“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列举了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比如,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列举的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裁定书主文,应当根据终结执行的具体原因分别作出相应表述,而不宜千篇一律,笔者建议:

    一、出现法定事由,仅仅使正在执行的案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而终结执行的,如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或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为“终结XXX号案件的执行”。

    二、出现法定事由,仅仅使正在执行的执行案件对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终结对该部分被执行人的执行的,如在某一执行案件中有数个互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部分被执行人的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对该部分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的、部分被执行人暂时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表述为“终结XXX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XXX的执行”。

    三、出现法定事由,使执行依据的部分主文没有必要继续执行或不可能继续执行的,比如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被部分撤销的,表述为“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第XXX项的执行”。

    四、出现法定事由,使执行依据全部没有必要执行或不可能继续执行从而终结执行的,如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均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均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表述为“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的执行”。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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