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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建议 审执协同促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5-07-03 08:52:43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13日,李某将位于某商场的三间店铺出租给某艺术培训公司,约定租期为5年。租赁期间,因某艺术培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李某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损失,并由某艺术培训公司对商铺恢复原状。案件审理过程中,柯城区法院审判部门向执行部门函询裁判文书中关于恢复原状判项的妥当表述。

    【法院做法】

    恢复原状判项系行为类执行,绝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若仅是作出恢复原状判令,在执行环节可能存在执行不能、履行完毕认定难或履行成本过高等风险,激化矛盾、衍生风险。柯城区法院执行部门在接收到函询后,高度重视,采取各项举措协助审判部门明确判项,破解执行前端问题。

    首先,梳理类案执行关键要素。执行部门立即召开局务会,组织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对此进行深入探析,结合过往处理类似恢复原状案件经验,共同梳理类案执行关键要素,以实现执行依据的可行性、明确性。如商铺“原状”为何、租赁期改造情况以及恢复原状所需施工程序、工期与具体费用等,均需在审判阶段予以查明、固定。若能确定“原状”的施工方案与图纸,也可在经审理后作为附件提交,作为执行依据。同时,可引导当事人提出备位诉请,被告拒不履行恢复原状时,支付恢复原状所需的具体金额,以防陷入执行僵局。因案件尚处于审理期间,也有执行法官提到如出租人未能证明租赁物交付时的“原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审执互商确定执行标准。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召开审执互商会,就函询案件展开讨论,探讨恢复原状类诉请的执行关键因素。为准确界定恢复原状的执行标准,执行法官提出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确定相应细节。根据本院的执行建议机制,为给审判部门提供具体可实操的帮助,执行部门将会商明确内容形成执行建议。随后,审判法官根据执行建议,与出租人、承租人一同前往涉案商铺,详细记录商铺现状,并与租赁合同、商铺结构平面图等证据进行比对。在商铺现场,审判法官与出租方和承租方深入沟通对于恢复原状的意见,将双方能达成一致、予以明确的诉求现场制作笔录,予以固定。

    最后,专题研讨延伸互商效能。执行部门以此次案件“函询﹢建议”为契机,为更有力助推源头治理,以“执行依据不明确引发的执行难问题”为专题,组织全院审执部门参与研讨。研讨会上,执行部门全面梳理并分享执行依据不明、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具体表现及典型案例,剖析导致执行依据不明的原因,以及给执行工作带来的阻碍。审执部门各抒己见,共同探讨如何在审判阶段精准确定执行依据,避免模糊表述。最终,在审执部门协同配合下,促使该案被告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续未引发执行争议。通过此次深入研讨,审执部门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不仅实质化解个案执行前端问题,更进一步促进审执工作协同发展。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柯城区法院持续深化审执互商机制,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提升案件办理精度,深挖权益兑现准度,促推案结事了人和。在执行实践中,恢复原状类判项若未能明确标准、清晰表述,容易导致执行陷入僵局,加深双方矛盾。通过审执双向互动,审判部门强化前端裁判的“执行预判”意识,为实现裁判结果可执行征询执行部门意见,执行部门通过执行建议明确恢复原状判项所涉执行要素、具体执行标准,避免因判项模糊导致执行争议,为恢复原状类案件提供解题思路,从前端避免诸多执行困境与衍生矛盾。函询﹢建议的审执互商机制,打破“各管一段”,形成“全链协同”,是该院为解决执行前端问题、推动源头治理的生动司法实践,有效提升法院整体司法效能。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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