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交通事故发生后,无固定收入受害人的误工费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5-07-03 08:54:16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如何计算?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4月,陈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许某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10月,许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29748.82元的误工费。庭审中,陈某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认为许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由于陈某没有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许某要求的各项赔偿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许某要求赔偿误工费29748.82元,其提交了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其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室内外装饰工程相关业务。根据鉴定意见,许某伤后误工期限为120日,按照2023年山东省建筑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486元计算,120日误工费为29748.8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许某要求陈某赔偿29748.82元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崔存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许某因事故受伤导致误工,其误工时间已经经过鉴定意见确定。许某提交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营业执照,能够证明其所从事行业,其主张按照上年度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合法有据,因此获得支持。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403884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