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高处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从个人防护到作业流程,每一项都至关重要,无视安全风险就有可能酿成大祸。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证高空作业坠亡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5年1月,乐某承包一车间厂房钢棚修复工程,并雇佣祝某等4人从事修复作业。其间,在拆除厂房房顶钢棚时,钢棚因年久腐蚀等原因承重不够,导致祝某不慎从高空坠亡。
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认定,祝某等人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乐某明知受雇者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作业,在施工前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期间,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未组织制定钢棚修复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综合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安全生产作业事关民生福祉,一丝一毫不能放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负有核查作业资质、监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的管理职责。本案中,乐某作为工程负责人,明知高处作业需持证上岗,仍安排无证人员冒险作业,未履行培训及监督职责,严重违反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生产、作业主体要以案为鉴,破除侥幸心理,不碰“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