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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回家时被倚放在门口的新防盗门砸伤

发布时间:2025-08-25 08:25:01


    业主验收房屋发现防盗门有瑕疵,开发商承诺更换。在未确认配送及安装时间的情况下,新防盗门被放置在业主家门口,业主回家就被门口的“庞然大物”砸伤。谁该为此次伤害担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赔偿业主各项损失14.8万元和5.9万元。

    2024年,董女士购买了一套新开发小区的商品房,收房时发现防盗门存在瑕疵,开发商承诺后期更换。同年9月底,开发商与董女士沟通更换防盗门事宜,董女士告知家中无人,待有人居住时再商定。10月6日,开发商委托防盗门供应商将新防盗门运至小区,虽要求暂存地库,但默许了供应商直接放置在业主入户门处。

    董女士回家后被门口的新防盗门砸伤,经送医治疗,确诊左脚骨折。因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董女士将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董女士称,事发前其并未收到任何配送和安装通知。事发当天凌晨,董女士从电梯走出欲回家时,发现其入户门上倚放有一个由纸箱包装着的物品,不清楚内部是什么物品,不移动该物品则无法进入自己的房屋。董女士认为,由于楼道地面光滑且电梯关门产生振动导致新防盗门迎面倒下,自己躲闪不及而被砸伤左脚。新防盗门倾倒后,董女士可以进入房屋了,便回家涂抹药膏。

    开发商辩称,新防盗门由供应商配送,供应商应为实际侵权人,要求追加其为被告。董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责任。根据新防盗门放置方式等情况,如原告不自行挪动或者不以其他不当行为进行触碰,不可能发生该事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其只对小区公共区域负责检查和巡视,对放置于业主门口的私人物品没有管理义务。另外,董女士发现门口有新防盗门包装箱时,应及时联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但董女士并未联系,其受伤是自身疏忽大意造成。

    另外,董女士不同意追加供应商为被告。供应商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庭审。经鉴定,董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查明,事故发生时,楼道内无监控,电梯内有监控。监控录像显示:2024年10月7日凌晨0时5分许,董女士进入案涉单元楼电梯,电梯到达其房屋所在楼层后,其走出电梯,在电梯门口附近停留片刻且此时电梯门外地面上无任何物品,后电梯门自动关闭。当天早上约6时55分,电梯在其房屋所在楼层打开,电梯门外地面上有平放的包装纸箱,后董女士左脚抬着,右脚跳着进入电梯。电梯到达一层后,其又跳着从电梯内走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防盗门在2024年10月6日已被放置在案涉房屋门口,直到10月7日凌晨董女士走出电梯之后的时间才倒下。而董女士称新防盗门为迎面倒下而非下滑倒下,事后又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称“开门时那个两百多斤的门直接把我给砸啦”。综合考虑入户门为外开型、新防盗门的放置位置、倒下的状态、事发后董女士未第一时间通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及在微信中的自述,并不能排除新防盗门倒下系由董女士欲打开自家房屋入户门而导致的这一合理怀疑,法院认定董女士因打开自家房屋入户门导致新防盗门倒下并被砸伤左脚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开发商虽然在供应商将新防盗门运至小区后要求其暂存在地库,但对于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实际将新防盗门放置于案涉房屋门口未予阻止,也未派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监督。在新防盗门配送前,未与董女士联系具体送货、安装时间,配送后也未将此事告知董女士。开发商对整个过程疏于管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物业公司对此次开发商配送、更换新防盗门理应知情。新防盗门放置董女士家门口较长时间,物业公司并未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对此次事故亦存在一定过错。

    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看到新防盗门阻碍其进入房屋后,未规避危险,而是自行尝试挪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开发商承担5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董女士自担30%的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辉 吴明慧)

    开发商为业主更换防盗门本是提升住宅安全性和居住体验感的好事,但因沟通和管理的缺失,反倒给业主造成伤害,“服务”变成了“事故”。开发商为业主更换防盗门,不能止步于“遥控”供应商进行实际操作,而应实施有效监管,确保风险可控。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守夜人”,对包括楼道、楼梯间在内的公共区域出现的明显异常,特别是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敏感,及时巡查、警示风险、协调处理,履行好“管家”应尽的守护之责。

    另外,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时刻绷紧安全之弦。面对门前不明来历、倚门而立的庞然大物,理应心生警惕,审慎观察环境,及时联系管理方确认情况,在处置不明状况时保持必要的谨慎。对自身环境安全的合理注意,亦是避免无妄之灾的重要防线。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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