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2025年8月29日
禹州市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
序号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案外人
|
发放原因
|
金额
|
联系方式
|
1
|
(2025)豫1081执2598号
|
临猗县东城双丽耐火材料经销部
|
禹州市竹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张双丽
|
个体工商户,发放至经营者账户
|
670元
|
198 3616
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