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酒精惹的祸!”张石在法庭上悔恨的说。“以后打死也不再喝酒了。” 2013年4月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张石系禹州市人,平常为人处事都还不错,就是闲来无事爱小酌两杯。去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石喝完酒后把摩托车放在路中间,站着和朋友聊天,恰好刘强和李军驾车经过路口,而摩托车正好挡着轿车的去路,刘强下车一看是有过几面之缘的张石,就给张石递了根烟,让张石把摩托车移走。
孰料张石根本不买刘强的帐,趁着酒劲耍起了酒疯,让李军给自己买酒买烟,遭到拒绝后,张石感觉自己在朋友面前很没有面子,就对刘强、李军进行殴打,李军、刘强不想和张石纠缠,就往远处跑去,这下张石更恼怒了,直接掂起摩托车砸向二人驾驶的小轿车,将小轿车的保险杠、雾灯砸坏。经禹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保险杠、雾灯价值为人民币800多元。
事情发生后,张石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张石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石酒后在路口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张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张石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