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害怕公司名下的车位被债权人执行竟提起虚假诉讼,让98个车位离奇“消失”。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敖某、杨某、肖某、杨某友四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查明,敖某、杨某、肖某三人全额出资、挂靠大足某公司开发某楼盘。楼盘竣工后,由于工程款数目存在争议,某公司被他人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并经债务抵扣,约定以60万元现金外加某公司名下28个地下车位折抵工程款。
由于某公司还有其他欠债,敖某、杨某、肖某担心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但实为三人所有的尚未分配的其他98个车位被债权人强制执行,遂找到法律工作者杨某友咨询。四人共同商议,虚构敖某、杨某、肖某三人各自子女承建工程项目的事由,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确权。杨某友制作内部承包协议、结算依据、债权转让书、地下车位抵款协议等资料,以代理人身份负责起诉、开庭和调解,并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到2024年1月,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的98个车位被裁定执行,用以抵偿敖某等人虚构的工程款债务。作为酬谢,敖某等人支付了杨某友2万元现金,还承诺赠予其两个车位。杨某友为了把两个车位折现,又伪造虚假借款协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8.6万元执行款项。
事后,经人举报,敖某等四人虚假诉讼的行径败露,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敖某、杨某、肖某、杨某友恶意串通,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并进行强制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信力,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2025年5月13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某友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案涉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全部进入再审程序且已审理完毕,法院均依法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