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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相亲行诈骗 七旬老翁与同伙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02 16:48:13


 

七旬老翁假装好心帮人介绍对象,然后由女方以见面、欠人钱为由骗取相亲人的钱财,得手后立即消失,两人最终难逃恢恢法网。20134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汤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严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汤明和严芳均系禹州市人,汤明今年已经70多岁,严芳也已50多岁。去年11月份,汤明和严芳经过预谋,商定由汤明物色下手对象,严芳化名“张红”与人相亲,借机骗取财物。后来,汤明找到单身的洪仁义,告诉洪仁义自己认识一女子可以介绍给他当老婆,洪仁义听后就答应了。

没过几天,汤明打电话联系洪仁义,说可以安排他和“张红”见面,见面时洪仁义按照风俗习惯,给了“张红”200元作为见面礼,两人接着开始慢慢打电话联系,接触中“张红”向洪仁义谎称欠人钱急需还钱,洪仁义思量着两人正在恋爱中,毫不犹豫的拿了5900元给“张红”。钱一到手,汤明和严芳立即消失的无影无踪,洪仁义越想越不对劲,就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汤明带领公安局民警协助抓获了严芳,退还给洪仁义1500元。严芳被抓获后,其家属退还洪仁义4600元,洪仁义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明、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相亲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汤明、严芳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汤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严芳,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汤明、严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退还被害人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锐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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