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蒋某为梁某宸父亲。2017年,蒋某与梁某宸母亲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其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梁某宸年满十八周岁止。蒋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经两次强制执行,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蒋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蒋某父亲已于2016年11月离世,后该房以210万元售出。按理蒋某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某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梁某宸母亲申请调查令后得知,蒋某与母亲早在2018年1月已公证放弃继承,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由蒋某姐姐一人继承。梁某宸起诉请求确认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梁某宸的利益,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本案中,审理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恶意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说不,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