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火龙法庭受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赵某称其与丈夫孙某系合法夫妻,钱某与孙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孙某瞒着赵某频繁通过微信等渠道向被告钱某转款并代付消费款,赵某认为钱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其与孙某的夫妻感情及家庭和谐稳定,给其精神带来了巨大伤害。
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某与钱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无效,并判令钱某向原告返还赠与转账款项及消费款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赵某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转账记录等证据。
在举证答辩期内,钱某积极应诉,其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向法庭递交了答辩状和孙某与赵某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证据。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特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我什么时候离婚了?”面对钱某提交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这一关键证据,赵某一头雾水。在法庭的追问下,孙某自知无法隐瞒,便主动说明其发给钱某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是其找人伪造的。
原来,孙某为追求钱某,谎称其已经与妻子赵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通过微信向钱某展示了伪造的离婚证明及离婚协议。孙某明知离婚证是伪造的,但在法庭上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事情明了后,孙某深知自己一方理亏,主动提出愿意和私下解决,赵某也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
不过,鉴于孙某伪造离婚证,钱某当庭提供的的行为,法庭依法对孙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训诫,并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干扰国家的正常审判活动,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