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个人雇佣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团队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法理情并用化解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履行部分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彰显司法为民温度。
案件详情
原告杨某受被告田某雇佣,为其修剪果园果树。作业过程中,杨某不慎被工具割伤,导致拇指截断,伤情严重。事发后,杨某被紧急送医救治,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并依法申请司法鉴定,请求判令田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考虑到原告受伤后身心俱疲、急需赔偿款缓解经济压力,被告系个人经营果园、经济能力有限,直接判决易激化矛盾、增加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司法鉴定流程、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安抚其情绪,明晰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向被告讲解《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责任的法律条款,阐明雇主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导其换位思考,主动承担责任。同时,结合双方多年的雇佣关系,法官多次组织“背靠背”沟通、“面对面”协商,耐心平衡双方利益诉求,逐步缩小心理差距。经过法庭多轮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田某当场履行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杨某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双方握手言和。
此次调解,既高效维护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冗长诉讼对双方精力的消耗,又维护了乡村邻里关系的和谐,也让雇主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下一步,禹州法院古城法庭将持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民生领域纠纷,加大调解力度,以柔性司法化解矛盾,切实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提醒
劳务关系中存在一定人身依附性,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技能培训与现场监管。广大用工主体,务必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分散风险;而劳务者自身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