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猎捕,因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否就意味着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因任某在被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后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4年7月至10月期间,任某在明知画眉鸟受国家保护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山林中使用捕鸟网等工具,非法诱捕了3只画眉鸟并带回家饲养。经鉴定,涉案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画眉鸟已被移交野生动物救护机构。鉴于任某具有自首、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行政机关。
2025年3月,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任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猎获物及猎捕工具,处罚款30500元,逾期不缴纳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然而任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缴纳罚款。经行政机关催告,其仍拒不履行。同年10月,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原罚款30500元及因逾期产生的加处罚款30500元,共计610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任某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现已生效。
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但这绝不意味着其违法行为无需承担任何后果。任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体现了“违法必究、过罚相当”的原则。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力,相对人若漠视决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加处罚款,并可在催告无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每年的4月1日是“国际爱鸟日”。鸟类作为人类的朋友,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裁定,不仅维护了执法权威与生态法治,也向社会发出警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即便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也难逃行政处罚;若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保护野生动物是法定义务,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更是每位公民应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