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现代商事调解制度正式确立,终结了该领域长期规范供给不足的局面,为商事争议化解提供了统一操作依据。2026年1月30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服务,为其融入多元解纷体系提供了政策支撑。商事调解作为商事争议的专门纠纷解决方式,核心优势在于契合商业交往中的利益与效率导向,兼顾法律与商事习惯,且能维护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在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据独特地位。如何更好发挥《条例》的作用,成为当前领域内的热点议题。
一、《条例》的制度创新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条例》将适用边界、行为准则、主体资格、行政监管、行业培育及国际化布局等纳入统一规范体系,为调解的规范运行与长期发展搭建了坚实的制度框架,回应了学界与实务界的长期关切。《条例》第十四条确立的“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四项原则,既承继了本土调解的实践传统,又针对商事纠纷的特性作出针对性安排。诚信与保密是商事调解中特有的原则,为商事主体在互信基础上开展协商提供了规范依据。诚信原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更是对调解员与调解组织的职业伦理要求,并为规制恶意串通、虚假调解等违规行为构建了防线,筑牢商事调解制度的公信力根基。《条例》正式确立了保密原则,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规则接轨。保密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前提,只有消除主体对商业秘密与交易信息泄露的顾虑,才能放下戒备坦诚沟通,是双方打破僵局、达成和解的核心基础。在效力保障上,《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司法确认规则,填补了此前商事调解效力规则的空白,从立法层面构建起完整的调解协议效力保障体系。
二、商事调解的实践问题
一是市场认知与普及程度仍有提升空间。部分商事主体在观念上仍将商事调解等同于“和稀泥”式的斡旋,对其规范化的法律效力与专业服务能力认知不足,即便面临耗时耗力的仲裁或诉讼,也未将商事调解作为优先选项。当前多数行业合同范本中极少嵌入调解优先条款,甚至部分法律服务从业者对商事调解的制度优势也了解有限,进一步制约了商事调解的普及。商事调解的推广运用仍在培育阶段,尚未形成常态化运行氛围。此外,在跨境商业场景中,一些境外主体对我国商事调解机制的公信力与规则透明度缺乏了解,导致出海企业在合同谈判中难以推动调解条款落地。
二是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与长效发展体系仍需健全。调解员队伍整体结构较为多元,但能力泛化问题较为明显,对金融、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等高度专业的细分领域纠纷的精准化服务能力仍有待加强。专业培训与能力提升体系仍在完善过程中,对国际调解理念、商业逻辑运用、跨文化沟通等方面的系统化培养相对不足,有些调解员仍停留在传统调解的经验层面,难以满足商事纠纷对商业洞察与方案设计的要求。统一的执业评价与行业信用管理机制也有待进一步构建,行业自律的约束性不足,难以保障服务质量的标准化。
三是多元纠纷解决体系间的协同衔接机制仍待深化。调解机构与法院、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及各类商协会的合作已逐步开展,但多为零散的个案对接,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机制仍在探索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的审查尺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法院对法院委托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受理的调解在审查上存在差异化,影响了效力转化的效率。调解与仲裁、公证等机制的衔接规则仍需细化,部分公证机构虽探索了赋强公证的试点,但规模化推广尚需时日。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等的对接配套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跨境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尚未完全打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化衔接的整体效能仍有进一步释放的空间。
三、商事调解的完善路径
一是在培育市场认知与适用氛围方面,可依托《条例》确立的法律效力与国际化发展导向,持续加强分层分类的宣传引导。针对国内商事主体,重点围绕调解的效率、成本与商业价值开展精准宣讲,结合目前各商事调解机构发布的典型案例,破除认知误区,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推动示范合同文本修订,在行业范本中增设调解优先条款,推动调解成为争议解决的常规选项。针对出海企业,可配套开展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专项指导,帮助企业在合同谈判中主动推动调解条款落地,针对境外主体,可联合境外商业或行业协会、境外调解机构开展联合推广,配套完善跨境调解规则,加强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则对接,提升我国商事调解机制的国际认可度与公信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具亲和力的争议解决工具。
二是在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可按照《条例》有关调解员资质与行业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根据金融、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等专业领域,以及案件复杂程度划分调解员资质层级,实现案件与调解员的精准匹配。完善常态化培训机制,可联合国际知名院校、国际调解机构开展国际化培训,融合我国传统调解理念与国际通行方法,强化调解员的商业洞察与跨文化沟通能力,尤其补足前沿领域的专业能力。同步依托行业协会建立跨领域专家智库,为调解员提供专业支撑,同时构建统一的执业评价与信用管理机制,将当事人评价、案件调解质量纳入考核,促进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夯实调解的人才基础。
三是在健全多元解纷协同衔接机制方面,可依据《条例》关于完善衔接机制的规定,推动调解机构与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建立常态化协同平台,统一程序对接标准。针对司法确认中差异审查,推动各地法院统一审查尺度,建立针对商事调解协议的快速审查通道,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提升效力转化效率。细化调解与仲裁、公证等机制的衔接规则,明确“商事调解﹢仲裁”“商事调解﹢赋强公证”的操作规范,畅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衔接渠道,增强调解结果的确定性与可执行性。最终形成协同高效、覆盖内外的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更好发挥商事调解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