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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跨越千里,为送一面锦旗 | 人民法庭新“枫”景

  发布时间:2026-04-14 09:11:51




    “真心感谢连庭长,要不是您秉公办案、尽心尽责,我都不知道俺叔他老人家晚年怎么过”,案件当事人池某的侄子激动地向古城人民法庭连文静庭长表达着感谢,并将写有“公正高效 暖心尽责”的锦旗送到连文静庭长的手中。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连文静秉持公正高效、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了七旬老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力量,当事人家属专程从浙江送来锦旗致谢。

    原告池某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2000年在周口市川汇区注册成立公司,主营编织袋布卷生产销售。被告禹州市某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张某,由家庭共同经营。自2013年起,双方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初期合作顺畅、货款结算及时。2017年起,被告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于2019年4月对账结算,被告张某出具欠款及清偿计划,确认欠付货款金额与偿还时间。但此后张某仅偿还少部分款项,剩余货款长期拖欠。

    原告家在浙江省,多年追讨无果,七旬老人心力交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池某某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禹州市某加工厂、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支付拖欠货款、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

    案件受理后,古城法庭承办法官连文静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维权不易,迅速梳理案件脉络,从几方当事人之间大量转账记录中抽丝剥茧,精准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最终,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限期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面锦旗,承载着群众的信任与期盼;一次公正裁判,彰显着司法为民的初心与担当。禹州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用公正司法守护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寄语: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经营模式下的债务承担,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加工厂虽登记经营者变更,但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清晰,家庭成员共享经营收益、共担经营风险,理应共同偿还欠款。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契约精神是交易有序的保障。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因拖欠货款引发纠纷;同时,交易过程中应留存好合同、对账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法院将始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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