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将“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以及“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这一举措,是司法理念的一次深刻跃升——它向社会宣告: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好好说话”是法定义务。
家庭暴力绝非仅仅是拳脚相加。长期以来,公众对家暴的认知往往停留在“动手”层面,认为只要没打出伤、没流出血,就只是“家庭纠纷”。这种认知误区,不仅低估了精神侵害的严重性,更让无数受害者困于无形的牢笼之中。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张某长期以“女人不打不骂不听话”等错误言论,对配偶赵某进行持续性辱骂,庭审中竟毫无愧色地承认“几乎每天都在辱骂”。这种言语上的暴力,虽不见血,却足以摧毁一个人的自尊、自信乃至生存意志。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条文早已为精神侵害留出了空间,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经常性”、如何认定精神损害的后果,始终是审判的难点。此次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裁判规则。发布的案例一明确,经常性地用脏话谩骂、羞辱、嘲讽家庭成员,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伤害,即构成家庭暴力。发布的案例二进一步延伸,赵某无端怀疑配偶,通过殴打、辱骂等方式禁止其与异性正常接触,导致配偶恐惧社交,法院认定该行为不仅侵害身体权、名誉权,更干涉了人身自由,属于家庭暴力。
这一认定的司法价值在于,它精准把握了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控制与伤害。无论是肢体暴力,还是语言暴力、经济控制、社交限制,其内核都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独立人格的否定和人身自由的剥夺。发布的案例三中,刘某利用其对家庭收入的掌控,在殴打配偶陈某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法院认定该经济控制行为与殴打行为叠加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裁判逻辑明确地表明,任何试图通过压制、支配、控制家庭成员来满足个人意志的行为,都逾越了法律的红线。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文明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当“长期辱骂诋毁”被明确为家暴,司法所传递的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更是一种现代家庭观的引领——家庭不是法外之地,亲密关系不能成为暴力的遮羞布;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尊重与平等是底线。
反家暴是一场持久战。从“清官难断家务事”到“家暴不是家务事”,从“打骂是家事”到“谩骂也是家暴”,司法认知的深化正在加速。它警示每一位家庭成员:人格独立、彼此尊重,是家庭温暖与安全的基石;它也昭示全社会:法治的阳光下,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无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将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