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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执行的现实困境和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6-04-30 15:34:42


    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兼具惩戒与预防功能的经济制裁方式,在刑事判决中被广泛运用。如何规范、高效地执行没收财产刑判项,关乎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当前关于没收财产刑的相关规范分散于多部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中,财产刑执行程序与普通民事执行存在较多交叉,执行主体、执行原则等关键环节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导致没收财产刑执行到位率偏低,实际效果未能充分实现立法预期,制约了其惩戒功能的发挥,亟待系统检视与规范完善。

    一、现实困境:没收财产刑执行的实践难点

    一是因执行内容模糊而导致程序难以推进。相比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执行文书中具体、明确的给付内容,刑事判决中“没收全部财产”的判项往往未列明具体财物或金额,导致缺乏明确执行内容而难以立案。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因审判阶段通常未能全面查清被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状况,判决主文仅载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明确其具体范围,致使执行立案标的额难以确定,进一步加剧执行困境。

    二是结案方式缺乏统一规范。当前没收财产刑的结案方式主要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及终结执行。其中,终本及部分终结执行案件仍可恢复执行,而执行完毕案件则不可恢复执行。因没收财产刑执行标的额常具不确定性,实践中选择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情形较少。执行人员多出于对结案后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却无法恢复执行的顾虑,倾向于选择终本或终结执行。即便经查控措施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出于对财产隐匿风险的担忧,终本仍成为首选,导致“终局结案”与“非终局结案”方式被随意适用。

    三是财产状况难以查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查扣冻结财产多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而非为财产刑执行做准备。因此,公安机关较少主动查明被告人财产状况,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会针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建议侦查机关开展财产调查,或在起诉书中载明被告人财产情况。审判阶段,尽管法院具备调查与保全的职权,但因缺乏前期财产调查机制,加之许多罪犯属流窜或跨区域作案,异地取证难度大,导致刑事审判部门查控财产能力有限。往往在判处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同时,未在文书中详列没收财产清单。

    四是保全措施适用率偏低。一方面,财产保全的时机难以把握。审判程序中,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或其家属存在隐匿、转移财产以致妨碍诉讼之行为,方可启动财产保全,且所保全财产须与案件相关。然而,待审判部门查清财产状况时,财产可能已被转移。另一方面,财产性质甄别难度较大。保全财产应系被告人合法财产,需准确区分其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同时排除犯罪所得与犯罪工具。此外,还需兼顾价值相当原则为被告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用之要求。上述因素均增加了财产保全的实施难度,导致审判阶段较少采取保全措施。

    二、系统重塑:完善没收财产刑执行的路径

    一是强化全流程协作,完善财产调查与保全机制。财产调查与保全是没收财产刑执行的源头环节。若在前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财产进行翔实调查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为后续执行提供明确依据。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同步开展财产调查,并制作《财产调查表》,载明财产性质、种类、数量、位置及与家庭成员共有情况。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予以核实,并在起诉时以附件形式向法院提交《财产调查表》,就财产刑适用事实及被告人财产状况承担举证责任。审判阶段,法院应审查侦查及审查起诉机关的财产调查情况,并主动开展进一步调查与保全。最关键的是,在判决书附件中专门列出《没收财产清单》,并明确执行期限。

    二是规范涉案财产处置规则。执行立案后,执行机关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送达《没收财产刑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执行事项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股份分红、保险收益、遗赠等附条件或附期限财产,应依具体情况审慎处理。已缴纳保费所形成的保险现金价值、股份分红等属于被执行人合法财产的,应依法没收。对于遗赠及未来可能继承的遗产,须以裁判时被执行人是否已实际获得该财产为准:若裁判时已取得,则应纳入没收范围;若尚未实际取得,则属期待利益,不宜没收。关于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用问题,应严格限定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并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限,避免过度保留削弱刑罚的震慑效果。

    三是统一结案标准与方式。没收财产刑包括没收一定数额财产和没收全部财产两种情形。若判处没收部分财产但金额超过被告人实际财产范围,不得简单推定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而应在事实存疑时遵循有利于被执行人原则,依照“一次性执行”原则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执行标的须为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具体、特定的财产。对于没收全部财产确实无法执行完毕的,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避免执行程序陷入无限期状态。

    没收财产刑执行困境的破解,不应止于个别程序的修补,而需从全流程进行系统性制度重塑。明确执行内容、统一结案标准、健全财产调查与保全协作机制、规范处置规则与救济路径,方能实现刑罚惩戒功能与程序正当性的有机统一,推动没收财产刑执行从“形式结案”迈向“实质规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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