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2026年 5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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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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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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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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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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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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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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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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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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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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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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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081执恢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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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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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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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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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被执行人王靖峰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生活费发放至其父亲王相敏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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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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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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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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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81执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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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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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学、闫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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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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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被执行人闫青杰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生活费发放至其妻子吴新芳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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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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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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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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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1执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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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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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然、禹州市方岗镇杨北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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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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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发放至其法定代理人刘高攀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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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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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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