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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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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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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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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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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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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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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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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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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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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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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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81执恢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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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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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英、李红晓、侯高升、禹州市吉安矿山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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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不良贷款回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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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要求,申请执行人与领款人无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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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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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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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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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081执5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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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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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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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不良贷款回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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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要求,申请执行人与领款人无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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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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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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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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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81执恢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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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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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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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不良贷款回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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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要求,申请执行人与领款人无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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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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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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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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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081执5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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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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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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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不良贷款回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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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要求,申请执行人与领款人无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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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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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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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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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81执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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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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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琼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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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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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要求,申请执行人与领款人无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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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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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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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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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81执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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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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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琼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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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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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要求,申请执行人与领款人无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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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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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61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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