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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致下游养殖鱼大量死亡

发布时间:2026-06-12 16:55:02


    个体养殖户养殖的黄鱼大量死亡,矛头指向水源上游一企业,养殖户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判决某汽车公司赔偿养殖户经济损失13.7万余元。该案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2023年4月,个体养殖户陈某承租的14亩堰塘里辛苦养殖的黄鱼出现大量死亡现象。事发后,陈某第一时间向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报案。

    执法人员迅速到场,对涉事企业门口下水道及鱼塘水体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两处水质样本均超出“水质最低检出限”指标,已无法保障鱼虾正常生长繁殖。

    事故调查结果显示,某汽车公司位于陈某鱼塘水源上游,其焊装、冲压车间在生产,却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更严重的是,厂区未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企业负责人称,降雨时雨水会冲刷厂区路面,将少量未完全收集的生产废水带入污水管网,最终流向下游。

    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与此同时,村里组织人员对死鱼进行紧急打捞称重,共计11021.26斤。

    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枣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7361.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环境纠纷中,行为人需就自身无责、减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某汽车公司位于陈某鱼塘水源上游,陈某发现鱼死亡后及时报案,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测数据及现场调查情况,足以证实该公司排污行为与鱼死亡存在关联。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参照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布的黄鱼市场批发价格,结合死鱼重量,法院核定案涉水产品损失价值为137765.75元。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陈某137765.75元。

    一审宣判后,某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襄阳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污染环境者必须要为污染行为“买单”。该案的判决,不仅为受损的个体养殖户讨回了公道,也为排污企业敲响警钟: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司法不仅是权利的守护者,更是绿水青山的坚定捍卫者。在此提醒每一位生产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务必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精细平衡”放在首位,对生态环境保持敬畏之心,常怀爱护之情。只有敬畏法律、严守环保红线,才能守住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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