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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法登记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6-25 09:55:40


    昔日父母开垦的荒地没有依法登记,如今修建高速公路被占用,承包经营权属如何认定?征收补偿款又属于谁?近日,这起农村未登记荒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引发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经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马某乙弟兄四个,老大马某甲亡故,马某乙是老二,老三马某丙,老四马某丁。其父母在世时在本村开垦一块荒地,没有被依法登记。2019年3月因修建高速公路,该荒地被征用。经该村村民小组代表、土地使用权人、村干部三方共同对高速公路占用土地进行丈量,后村民委员会对被占用土地户、占用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银行卡号等信息张贴公示,当时包括原告在内均无人提出异议。2024年4月,政府统一集中向被征地的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和征地青苗补偿款,案涉荒地征地补偿款和征地青苗补偿款合计5万余元发放给了马某甲的儿子、儿媳。对此,原告马某乙认为该补偿款系其自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在本村原生荒山开垦1.7亩左右的荒地并持续耕种至修建高速公路征用1.23亩土地的补偿。被告称案涉荒地是祖父母分配给其父亲经营的土地,且一直由其父亲耕种,修建高速公路征用后补偿5万余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马某乙以马某甲的儿子、儿媳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未依法登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主体为案涉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诉争的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包括青苗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系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的补偿,征地补偿款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补偿。原告马某乙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诉争土地系荒地,其并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证,既不能证明其系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亦不能证实其系该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及时办理经营权登记

    从源头上减少权属及补偿纠纷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未办理权属登记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如何认定,以及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应归何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私自开垦荒地行为不能直接产生承包经营权,即便原告存在耕种行为,若未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合法承包关系,亦无法当然取得荒地承包经营权。

    原告马某乙在土地征收丈量、公示这一关键权属确认阶段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该行为视为其对当时土地权属状态的认可;其主张其开垦案涉荒地并长期耕种,系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未提交书面承包合同、权属登记证明等直接证据,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经营行为获得集体经济组织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规范荒地承包管理与权属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加强对“四荒地”的承包管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法定方式与承包方建立承包关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从源头上减少权属及补偿纠纷。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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