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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车辆占道违停成交通事故次因

发布时间:2026-07-03 11:03:51


    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已注销的占道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5月,靳某翔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搭载靳某杰、靳某涵二人行驶至温县某路段时,与梁某停放于道路上的面包车相撞,造成靳某杰受伤、两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靳某翔无证驾驶未登记车辆、违法载人等,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违法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负次要责任;靳某杰无责任。

    经鉴定,靳某杰右侧6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案涉面包车原登记所有人为王某,于2023年6月26日注销,后王某转让给梁某。事故发生后,靳某杰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虽已办理注销登记,但注销仅系在车辆管理系统中清除机动车登记信息,车辆并未实际报废或回收,仍属于机动车。梁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明知车辆已注销,未依法报废或妥善处理,反而将其违法停放于公共道路一侧,实质上影响了道路通行。关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问题,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应投保交强险,法律对此并未设定例外情形。从交强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本意出发,若因车辆已注销、客观上无法投保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将使受害人无法获得同等赔偿,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车辆转让人王某的责任问题,王某虽办理了车辆注销登记,但并未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付车辆,反而将车辆转让给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作为转让人,应当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及行为因果关系,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梁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靳某杰损失103380.58元;被告王某作为转让报废车辆的原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梁某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方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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