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的人际纠纷、情感纠葛,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化解,而非借助网络平台肆意宣泄情绪、诋毁他人、曝光隐私。近日,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一男子因私人纠葛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言论、曝光他人私密信息并骚扰其家属,因超出合理维权边界,被依法认定构成名誉侵权,被判需承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
王某与张某的配偶李某因日常经营业务相识。张某因猜忌王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心生怨怼。为宣泄不满、讨要所谓“说法”,张某未选择合法途径理性处置矛盾,而是利用多个网络账号,在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涉及王某的带有侮辱、贬损、诋毁性质的图文及视频内容,并公开披露王某及其父母的姓名、照片、经营场所等个人私密信息,同时向王某近亲属发送辱骂、恐吓短信,持续滋扰对方及其家人正常生活。
王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删除全部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网络空间绝非肆意泄愤、侵权辱人的“法外之地”。
本案中,张某在公开网络平台上擅自披露王某及家属的个人信息、发布诋毁性言论,已超出合理情绪宣泄的边界,具有侮辱、贬损的性质,主观上具有报复泄愤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导致王某社会评价降低、个人名誉受损,其行为已超出合理维权与情绪表达范畴,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因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合考量纠纷起因、双方过错及损害举证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网涉案侵权内容;限期在相关平台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书,消除不良影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被告已将涉案视频全部删除并履行了道歉义务。
人际矛盾、情感纠纷、经营纠葛均属私域纠纷,理应通过沟通协商、诉讼维权等合法途径理性化解。部分公众因网络具有匿名性、开放性而放任情绪宣泄,通过“挂人曝光”“网暴指责”“牵连家属”等方式施压泄愤,实则已然触碰法律红线。网络言论有边界,维权行为须合法。广大网民应当树立正确网络法治观念,理性处理矛盾、规范网络言行,切勿因一时冲动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将为过激行为付出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