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控制多个账号在境外赌博网站对赌互押,套取充值返点及下注返水等返利,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博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4年,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所掌握的利用赌博网站返利规则进行套利的方法,控制多个账号,在不同网站对同一赌局分别投注“庄”和“闲”,人为制造赌资流水,从而套取网站的充值返点、红包及下注返水。为实施犯罪,陈某购置30余部手机、电脑及赌博软件,招募李某等4名员工,向每人发放1万元初始参赌资金并按月结算。后陈某组织员工,利用多账号在多个赌博网站持续对赌套利。2024年11月至2026年1月,陈某共非法获利31万余元。2026年1月,陈某主动投案,退还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利用赌博网站的返利规则,提供赌博工具和赌资,招募人员赌博,并将赌博获利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赌博罪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的重点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被告人虽不依托赌局输赢获利,但其本质上仍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资、招募人员、组织多人长期参与赌博,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判决厘清了利用赌博网站返利规则套利行为的法律性质,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此类新型手段的定性争议,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的坚定立场。
随着网络赌博形态的不断演变,犯罪手段日趋隐蔽,从传统的聚众赌博,演变为利用返利规则套利、跨站对赌、对冲投注等更具迷惑性的形式。法官提醒,“薅羊毛”式套利并非赌博的合法外衣,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此类活动,同样可能构成赌博罪。公众应自觉远离网络赌博,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底线,招致刑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