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学生暑假,未成年人骑车出行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其交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骑行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部分家长对孩子骑行非机动车管控松懈,默许未成年孩子骑车出行,还忽视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等问题。一旦酿成损害后果,监护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三起禹州真实案例,带大家厘清未成年人出行的安全与法律底线。
案例一:11岁小郑骑车撞人,监护人赔付3.5万元
2026年2月,11岁的小郑骑行自行车行经禹州市某路口,转弯时未观察路况,与正常骑行电动车的苏某相撞,造成双方倒地受伤。
经交警认定,小郑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中,苏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直接着地,造成严重头部损伤。事后,苏某为维权,将小郑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袁潇宁调取监控、核查全部证据后,多次组织调解并释明法理:苏某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加重了自身伤情,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经多轮沟通,小郑监护人当庭一次性赔付苏某各项损失35000元。
案例二:12岁小林小区内骑车碰撞幼童,双方监护均担责
不少家长误以为小区道路车速慢、无安全隐患,放松对孩子的监护。2026年6月,禹州市某小区内,12岁的小林骑行电动三轮车,与骑玩具平衡车的3岁幼童小刘相撞,导致小刘骨折受伤。
小刘家长随即提起诉讼。承办法官袁潇宁审理认为,事故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事发小区内部道路,双方监护人均存在看管疏漏的过错。经耐心调解,最终小林监护人赔偿小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000元。
案例三:13岁小胡骑电动车撞伤行人,监护人赔付万余元
2025年7月,13岁的小胡违规骑行二轮电动车,在禹州市东商贸路段与步行的2岁幼童小张相撞,造成小张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小胡未满16周岁违规驾车上路、未遵守通行规则,是事故主要原因;小张系学龄前儿童,无监护人陪同通行,其监护人存在监护缺位,是事故次要原因。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小胡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付小张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官提醒
禹州市法院结合多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提醒广大家长莫存侥幸心理,对孩子未满龄骑行、载人、不戴头盔、超速骑行等危险行为放任不管,最终引发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在此梳理两大核心法律要点,为家长清晰划界:
1. 监护责任法定,失职必担责: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未戴头盔需自担过错责任:安全头盔是骑行重要防护屏障,受害人未佩戴头盔导致自身伤情加重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严守年龄红线: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 杜绝危险骑行:严禁载人、超速、随意变道、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 坚守防护底线:骑行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养成文明出行习惯;
✅ 压实监护责任:家长杜绝侥幸心理,不纵容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