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留存近二十年的借条,一句表述简略的利息备注,让原本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再起争议。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火龙法庭成功审结一起时隔二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承办法官马会娟细致核查案件细节、当庭还原事实真相、耐心开展普法释法,最终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这起积压二十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生动践行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簿上睡大觉的人” 的司法理念。
案情回顾
2006年6月8日,王某向刘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备注内容为“利息一分一厘 十二个月”。2026年4月,刘某持该借条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首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仅代理人参与庭审,导致核心事实无法核实,双方对借条条款理解出现重大分歧。原告方认为,备注仅为利息标准、未约定还款时间,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方则认为“十二个月”为借款期限,借款2007年6月已到期,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代理人无法说明借款背景、口头约定及后续催收情况,案件事实陷入不清状态。
为杜绝机械办案,最大限度查清事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马会娟并未依据现有片面证据草率下判,专门组织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质证,聚焦争议条款逐一核查细节。
庭审质证中,马会娟庭长围绕借条书写全过程、现金交付场景、双方当年口头约定、后续催款沟通情况等关键问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细致询问、交叉核验。
经过严谨的庭审调查,案件事实终于水落石出:双方当年明确约定,“利息一分一厘 十二个月”,代表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早已在2007年6月届满。
查清全部事实后,马会娟庭长结合法律法规,向原告耐心释法明理,清晰讲解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立法意义。
原告刘某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认清自身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后,主动认识到自身诉求缺乏法律支撑,自愿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 马会娟
诉讼时效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核心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合法权利,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证据灭失、事实无法查清、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本案借款于2007年到期,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而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民事权利保护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新旧法律规定虽时长不同,但立法精神一脉相承。